【本報訊】前政務司司長唐英年大宅僭建案昨在九龍城法院續審。辯方專家證人註冊結構工程師陳延年認為,大宅地盤只能夠容納到小型挖泥機進行挖掘地庫,該項工程料長達五星期,加上屋宇署職員亦會不時巡查,所以該項工程難以掩人耳目,故此認為地庫是屋宇署於○七年初發出入伙紙之後才建成。

陳延年不同意控方專家指涉案大宅的地庫挖泥工程於○五年十月約兩星期間完成,陳解釋現場有多達七百立方米的泥,若只用小型挖泥機挖掘,工程需時四至五個星期,屋宇署人員必定會發現地盤內的大坑。

陳表示,由於難度高,業主不會有動機在取得入伙紙前改動結構,加上考慮到屋宇署巡查及地盤安全問題,故認為大宅結構是取得入伙紙後才作修改,泳池底部的天窗亦是取得入伙紙後才建成。

建築師何仲怡、結構工程師黃柏林及承建商顯利工程有限公司各被控兩項違反《建築物條例》罪,指他們在○五至○七年期間,未獲建築事務監督書面批准便展開工程,並且在呈交表格內作失實陳述。案件今日續審。

案件編號:KCS 4906-49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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