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男子在○六年四月十七日醉酒駕駛在屯門肇事,導致車上一對男女乘客受傷,他在同年底被裁定不小心駕駛和超載等罪成立,而男乘客事後患上創傷後遺症,○八年在瑪麗醫院候診時更躍下山坡自殺身亡。肇事男子的保險公司事後墊支賠償二百三十四萬多元,向女乘客和男乘客遺產管理人賠償,並支付相關法律費用。原告富勤保險(香港)有限公司現指,被告盧世傑(譯音)當時的駕駛行為屬違反保單條款,保單列明若因司機酒精超標而導致意外,保險公司不會出作賠償,故原告昨入稟高院向被告追討該二百多萬元費用。

國際專業保險諮詢協會會長羅少雄表示,目前汽車人命傷亡保險的合約例款一般已清楚列明,若車禍是因司機違法導致,保險公司是不會負責賠償,但公司會按法例先賠償給受害人,待法庭裁定車禍責任誰屬才決定是否追討。

案件編號HCA148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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