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家計會與性教育會早前的調查發現,有八成被訪者曾經或想過在住宅以外的地方進行性活動,包括公園、廁所與叢林,不過若受訪者付諸實行又被揭發,隨時犯法。以今次短片兩名事主為例,執業大律師龔靜儀解釋,即使他們沒有性交,但有裸露下體,已有機會干犯在公眾地方猥褻行為條文下的猥褻暴露身體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六個月及罰款一千元。

片段無警告字句或惹官非

於嘉亨灣拍攝的猥褻短片在互聯網流傳後,不少網民直斥兩人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不過,龔靜儀分析,涉及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的罪行,一般要證明有關行為使其他人受驚,例如偷拍裙底等,加上從短片所見,兩名事主可能未曾發生性行為,因此他們的行為未必足以構成干犯公眾地方行為不檢條文。

然而,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二百章第一百四十八條,任何人在無合法權限或辯解下,在公眾地方或公眾可見的情況下猥褻暴露其身體任何部分,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被罰款一千元及監禁六個月。由於以往不少小朋友會在公眾地方淋浴,生效已久的條文因而豁免十二歲以下的人,不會因淋浴時不穿衣服而犯法,但龔稱:「佢哋(男女事主)應該唔止十二歲吧!」

該段猥褻短片起初放上YouTube時,男女主角的下體也未有被「打格」,用嘉亨灣一詞搜索便可立即觀看,毋須登入確認帳戶擁有人是否年滿十八歲,後來才有再上載短片的網民替男女主角的下體「打格」或加上「哈哈笑」圖像作遮蓋。

曾擔任淫審處審裁員的龔靜儀稱,若短片見到男女事主下體,即使兩人沒有性交行為,亦可能已屬《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下的第二類、即不雅物品,上載者若將短片放上網站後沒有附加不宜十八歲以下人士觀看的警告字句,上載者有可能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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