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三名男子於前年十一月十九日的佔領運動期間,衝擊立法會大樓並以鐵馬損毀該處的玻璃門而被捕,事後在東區法院承認刑事毀壞和非法集結兩罪,原本各判一百五十小時社會服務令,後經律政司提出刑期覆核後,三人改判各入獄三個半月。三人早前上訴要求減刑被駁回,並需即時收監。法官昨以書面交代判案理據,指三人當日的行為在性質上是暴動,他們用鐵馬猛力撞玻璃門,造成大規模破壞,故判監是恰當刑罰。三名上訴人分別是戴志誠(二十四歲)、張智邦(二十四歲)和石家輝(二十五歲)。案件編號:HCMA 579/15

第一手消息請下載on.cc東網iPhone/iPad/Android/Windows Phone Ap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