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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已被法庭頒令破產的前行政會議成員張震遠,因其擔任主席的香港商品交易所拖欠一名前僱員三十多萬元薪金,早前被判入獄六周,成為欠薪案在一○年刑事化後,首宗公司負責人因欠薪而被判監個案。不過張昨於高院就其減刑上訴得直,改判一百六十小時社會服務令,即毋須入獄;法官的判決理據則稍後下達。

    張震遠

    五十七歲上訴人張震遠早前被判監後,獲准保釋等候上訴,故實際上他從沒服刑過。張在今年四月於九龍城法院承認「沒有在到期日內支付欠薪」及「沒有根據判令支付款項」兩罪,控罪指他任主席的商交所,未有支付前高級企業傳訊經理馬兆龍於一三年五至八月的薪金;以及在勞資審裁處作出頒令後,未有向馬支付三十三萬九千多元。

    原審稱無悔意被指欠基礎

    其代表律師鄧樂勤陳詞指,張沒有案底,對社會有貢獻,曾獲金紫荊星章。今次只是為盡力拯救商交所,才一時失策犯案,故判囚是過重,而且社會服務令報告亦指張有悔意。不過原審裁判官則以張聲稱財困,但仍多次更換律師、繼續租住淺水灣豪宅和租用辦公室等,認為他並非真誠懊悔而判監。

    惟高院法官昨指,張已破產,其律師費與居所都是由其妻出錢,張無權用此支付欠薪;辦公室事宜則由財產接管人決定。而且真正欠薪者是商交所,張只以負責人身份揹上刑責。法官認為原審官以此斷定張無悔意,其實缺乏基礎,故判張減刑得直。

    案件編號: HCMA 27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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