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範社會上所有人,警隊之首亦不例外。警務處處長曾偉雄由二○一一年上任至今,爭議不斷,恐已超過九七後四位前任處長的總和。曾偉雄的「出位」與反動言論,以及對《警察通例》的荒謬解釋,固然遭到疵議,但反而一些警隊知法犯法的細節,卻被忽略。

由於特區政府虛怯,舊政府總部出入口九七年後布置了重重鐵馬陣。近來政府以圍板封鎖新政總東翼對開出入口的「公民廣場」,準備加建鐵欄,警隊為求方便,把大量鐵馬放置在政總附近的行人路上。

公共空間不是警隊的臨時貨倉,在沒有需要的情況下,在公眾地方擺放這些物件,與阻街無異,警務處處長涉嫌觸犯了《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60(2)條:「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以任何方式故意妨礙他人使用該公眾地方……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六個月。」

此外,亦涉嫌觸犯《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4A條:「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陳列或留下……任何物品或東西……對在公眾地方的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者……可處罰款五千元或監禁三個月。」

近來並沒有團體計劃在政總一帶發起大型集會,警方亂放鐵馬不能以「合法權限或解釋」作為預置鐵馬的抗辯理由。警隊知法犯法,再非不偏不倚、忠實執行法律的隊伍,而是漠視法紀,行使公權力凌駕法律,令人髮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