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若市民攜帶手銬鎖匙外出,遇警員截查,警員會視乎其攜帶的用途,而決定是否將該名市民拘捕。執業大律師陸偉雄則直指手銬鎖匙為違法物件,因手銬鎖匙所帶來的最高潛在後果非常嚴重,一旦有人用作逃離或協助他人逃離合法羈留,即屬嚴重罪行。

陸偉雄認為手銬鎖匙是違法物件。(資料圖片)

陸大狀指,即使市民聲稱隨身攜帶的手銬鎖匙不是作非法用途使用,亦不可單憑該名人士的口頭解釋,而判定其無罪,如當時的實際環境顯示,該名人士有意圖使用手銬鎖匙犯案,即觸犯《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他認為,一般市民帶手銬鎖匙外出「通常都有問題,因為睇唔到有咩合法理由帶出街。」

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任何人管有任何腕銬或其他為束縛人身而製造的工具或物件,或管有任何手銬、指銬、攻擊性武器、撬棍、撬鎖工具、百合匙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最高可被罰款五千元或判入獄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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