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報》事件昨天進入第二日,不出意外的話,這起事件將形成僵局,「拖」字當頭,然後慢慢走完司法程序。

隨着各方表態,該事件方方面面的線索逐漸清晰。就事件性質來說,這是警方第一次以「損害商業信譽罪」的名義跨省刑拘一名報社記者,是開先河之舉,輿論也震驚於此。但就事件本身來說,卻充滿了複雜性,外人無法完全弄清楚其中的子丑寅卯。

梳理當事各方的說法及輿論反應,會發現事件的矛盾焦點在於,湖南長沙警方跨省刑拘記者是否存在濫用警察權,「損害商業信譽罪」是否能夠成立,以及涉嫌犯罪的主體究竟是誰。這當中,對第一個問題的質疑聲音最大。

長沙警方將本是一起民事糾紛的案件上升為刑事案,並且跨省刑拘記者,按其自己的說法,有着充分的證據。於法理來說,也不能就此論定其就是執法犯法。問題在於,長沙警方目前給出的說法並不能服眾,也沒有出示有力的證據,說明當事記者陳永洲的報道確有捏造事實損害中聯重科的行為。也就是說,「損害商業信譽罪」能否成立還是兩可,如此前提下,長沙警方繞過《新快報》報社,直接跨省刑拘陳永洲,無法排除用警過度、濫用警權的嫌疑。

警察權過大,是當今中國的一大弊病。勞教制度已經多年備受討伐,去年兩會通過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再次擴大了警察對嫌疑人實施強制措施的空間。警察權過大,必然導致對人權的傷害,刑事拘留本是緊急狀態下的臨時性強制措施,屬於不得已而為之的一種警察權,但現在逢案必拘、以拘代偵、先抓後審,卻已經成為警察辦案的通用典型方式。

在當前針對輿論打壓空前嚴峻的形勢下,長沙警方跨省刑拘記者,將濫用警權推至極致,其目的無疑是敲山震虎,製造肅殺氣氛,是對媒體監督祭出的一記殺威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