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公會於一九九三年決定與長實集團合作,將大埔聖基道兒童院原址地皮發展為豪宅鹿茵山莊,結果聖公會獲利十一億元,遭稅務局追收逾一億八千萬元利得稅。聖公會先後向稅務上訴委員會和高院原訟庭上訴,都被駁回。聖公會昨向上訴庭上訴,指法例並沒有規定慈善團體要即時把利潤做善事才可免稅,認為慈善團體累積利潤留作日後做慈善,應一樣可獲免稅。

聖公會就鹿茵山莊發展項目被追收逾一億八千萬元利得稅,向上訴庭提出上訴。(資料圖片)

聖公會的律師昨指,聖公會九三年八月之前一直把該地皮視為資本財產,聖公會於一九七○年代起已研究發展該地皮,並於八九年及九○年提出發展規劃的申請,但這些都只是想將資本增值,聖公會仍把該地皮當作資本。

稱當局未考慮資本增值原則

至九三年八月,聖公會決定與長實合作發展該地皮,並於同年十二月與長實簽約,聖公會對該地皮的想法才出現改變,但當局錯誤地指聖公會早於八九或九○年便已改變對該地皮的看法,把該地皮由資本改為房地產,並以此理由向聖公會追稅。律師指當局未有考慮資本增值原則,是犯了基本錯誤。

聖公會的律師續指,聖公會是一個慈善團體,根據《稅務條例》,慈善團體賺取的利潤只要純粹用作慈善用途及其中大部分在香港使用,該些利潤便可免稅,法例並無規定該些利潤要即時使用,故慈善團體累積利潤留作日後慈善之用同樣可免稅,原審法官指聖公會未有交代把利潤用在哪些慈善活動及地方,並以此駁回聖公會的上訴,是錯誤的。

稅務局的律師指,今次上訴是以案件呈述方式,法庭只可解答稅務上訴委員會呈交給法庭的法律問題,該委員會未要求法庭解答聖公會何時改變對該地皮的看法,法庭因此不應接納聖公會在該爭議提出的上訴。聆訊今日繼續。

案件編號:CACV 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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