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運人士古思堯及馬雲祺企圖焚燒區旗一案日前開審,控方傳召當日在場採訪、現為無綫電視新聞部助理採訪主任何永康出庭作供,但何氏擔憂作供會影響自己以至新聞界獨立及公正的專業操守,作供宣誓前向法庭申請豁免,但為裁判官杜浩成所拒。

世界各地的新聞從業員力爭「記者豁免權」,過程艱辛:在美國有《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護,結果在一九七二年Branzburg v. Hayes一案,三名記者各自採訪毒犯及黑人武裝反政府團體「黑豹黨」,而收到了法庭傳票出庭作供,他們都以「記者豁免權」為由拒絕,被控藐視法庭。他們不服而聯手上訴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團,最後以五比四的些微比數判三位記者勝訴。

其後美國法庭甚少傳召記者出庭作供,例如水門事件中關鍵線人「深喉」,其身份秘密保護了三十多年,才由「真身」費爾特(當時的聯邦調查局副局長)親自揭曉。現在美國有四十個州份有不同程度的保障記者豁免權法律,一般稱為「盾法」,但至今仍未立為聯邦法。故此,○四年《紐約時報》記者米娜在聯邦法院作供時,因拒絕說出小布殊總統幕僚團隊內是誰洩露了瓦萊麗.普萊姆是中央情報局特工一事,被控藐視法庭,判入獄十八個月,翌年最高法院拒絕受理米娜的上訴。

而在英聯邦國家,由於沒有凌駕性的保衞新聞自由的憲法條文,所以大多數國家都沒有記者豁免權保障:加拿大最高法院在一○年的判決列明,只可在個別情況下酌情處理;新西蘭在○六年修訂的「證據法」,列明在重大公眾利益的案件中,記者豁免權並不適用;只有澳洲參議院在一一年通過聯邦級別的「盾法」,是英聯邦法系國家的例外。

對上一次香港法院審理牽涉新聞自由而引起公眾關注的案件是○四年的先科案,廉署持搜查令搜查多間報館及記者寓所,檢取若干新聞材料,有報章入稟申請撤銷搜查令,及後勝訴,廉署上訴但敗訴。而這次會不會成為另一宗釐清法律觀點的官司,就要看新聞界有多大決心維權了,但毓民對此不樂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