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近日對W上訴婚姻登記官案作出判決,使變性人能與異性結婚。部分傳統主義者認為這個判決妨礙自然公義,但某些改革派卻把它視為性別自由和解放道路上的一個飛躍。無論如何,判決其中一個最重要的決定,就是把判決暫緩執行,並建議立法會及時立法解決這個問題。

終院承認容許變性人與異性結婚並非易事,因為這樣擴展婚姻的定義,有可能導致無法預料的後果,包括影響反歧視法律、繼承法規等。而有關保護變性人性別的披露程序,也需要仔細諮詢公眾,以上都是不能草率解決的問題。因此,法庭未必是解決這些問題的最合適場所。只有當立法措施未能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法院才能引用憲法原則和法定解釋,以保障人權。所以法院考慮這些因素後,宣告判決暫緩執行,以待將來的立法措施。

法庭向來是解決糾紛的地方,而立法和行政機關才是制訂公共政策的場所。但遺憾的是,香港的法院和司法覆核程序,正逐漸被政客利用成為政治鬥爭的延伸,作為他們的另一個政治舞台。法律界的議員更沒有盡責任教育公眾法律原則及精神,長期利用法院來申訴他們不合理的政治訴求,只會威脅三權分立,傷害法院的神聖地位。有關W案的判決,重點是立法和司法之間的關係,如何各司其職,絕對不應淹沒在容許變性人結婚的倫理討論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