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升降機安全 單靠修例不足恃

近年升降機事故層出不窮,令人聞色變。形勢所迫,當局不得不全面檢討現行法例,加強規管升降機及自動梯安全,包括引入工人註冊制度、提高升降機工程師的註冊門檻、擴大法例涵蓋範圍及提升罰則。

當局的數字顯示,○六年至去年,香港至少發生一百七十多宗升降機意外,導致二十多人受傷。升降機事故不絕如縷,顯然與法例過時有關。目前本港仍沿用上世紀六十年代制訂的《升降機及自動梯(安全)條例》,最高刑罰不過罰款五千元及監禁一年,不但漏洞多多,而且欠缺阻嚇力。更荒謬的是,監管升降機竟然「一法兩制」,私樓升降機由機電署負責抽檢,公屋升降機卻不受規管,僅由房屋署參考機電署指引進行保養及維修,機電署不但不會抽查,甚至連事故後的跟進也不負責。

遲到好過無到,當局終於肯修改法例,堵塞漏洞,這總比甚麼都不做好。但必須指出的是,升降機事故的成因錯綜複雜,除了法例不合時宜外,負責監管的政府部門敷衍塞責,得過且過,更是難辭其咎。事實上,過往出事的升降機不少已被抽檢,有些甚至多次通過檢驗,可見當局的監管相當兒戲。正所謂,世不患無法,而患無必行之法,如果執法部門繼續掉以輕心,馬虎了事,不管訂立多嚴厲的法例也是徒具虛文。

尤有甚者,根據現行法例,機電署有權發信催促升降機擁有人進行年檢,甚至命令停用有關升降機,然而由○五至○八年,全港延誤年檢的升降機多達一萬五千部,即違規比率接近三成,但機電署總共只發出兩封飭令檢查表格,沒有提出任何檢控。事實證明,升降機事故接二連三,法例過時還在其次,更主要的原因是執法部門有法不依,執法不嚴。港府修例加強規管業界,固然是應有之義,而政府部門玩忽職守,疏於監管,又由誰來追究?

更加令人憂慮的是,目前全港升降機總數多達五萬七千多部,機電署負責抽檢升降機的人手卻嚴重不足,總共只有二十四名,每年只能抽檢七分之一升降機。如今當局沒有大量增撥人手,只是大幅擴大安全法例的涵蓋範圍,到底有關人員能否應付新例下驟增的工作量,實在大成疑問。

事實上,升降機事故頻生,問題不只出在監管和法例漏洞,還在於招標制度不合時宜。近年本港升降機保養及維修市場流行綑綁式招標,將整個屋苑的不同牌子升降機交予同一承辦商負責。為了爭奪生意,承辦商即使遇着不熟悉的升降機也照投不誤,甚而出現將貨就價的情形,增加出事風險。港府修改法例之餘,卻對招標問題避而不談,見而不理,無疑為升降機安全留下極大隱患。

香港高樓林立,升降機是大部分市民出入的必由之路,安全與否關乎人命,茲事體大。為杜絕升降機事故,當局必須多管齊下,除了切實執行監管,提高刑罰,還要增撥足夠人手資源,設法改善招標制度,這才能達到治標兼治本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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