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男童兩年前在康樂及文化事務署轄下的摩理臣山泳池內,參加由泳會舉辦的游泳訓練班時意外受傷,其母指稱事件是因康文署及泳會的疏忽引致,昨入稟區院向兩者索償,但未有透露賠償金額。據泳會負責人透露,男童當時是在泳會下課後,在更衣室淋浴時遭地上凸起的石壆鎅傷腳踭。

原告黃碧茵(譯音),是案中受傷男童黃澤熙(譯音)的母親;首被告是梁榮華經營的雲峰游泳俱樂部,次被告是代表康文署署長的律政司司長。入稟狀指男童在一一年十月二十三日於灣仔摩理臣山泳池內,參加由首被告開辦的游泳訓練班時受傷。原告指首被告和次被告,分別作為泳班負責人和事發場所佔用人應就事件負上賠償責任,但原告並無述及意外詳情及男童傷勢。

首被告指事發時已下課

原告一方昨回應本報查詢時指,事件已進入司法程序故不作評論。首被告梁榮華則稱,意外並非上課時發生。據他了解,事發時泳班已下課,當時年約十一歲的男童在更衣室淋浴時疑遭地上一塊凸起石壆鎅傷腳踭,並傷及筋腱。而泳班教練發現男童受傷後已立即陪他到醫院急救,直至對方家長趕抵醫院。首被告事後有跟男童家長接觸,獲知男童傷口康復情況一度反覆,並要做物理治療,現已無大礙。

案件編號: DCPI 1740/13

第一手消息請下載on.cc東方互動iPhone/iPad/Android/Windows Phone Ap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