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夜色之美名聞海外,由燈光構成的夜景照亮維港兩岸,吸引不少遊客。然而,萬千基層市民的日常生活卻慘受此等耀眼的燈光滋擾,經常徹夜難眠,身心健康受到嚴重損害。

由於戶外燈光構成的光污染問題急劇惡化,當局早前展開諮詢,建議業界訂定指引及約章,承諾在深夜時分自行關燈,以減低燈光滋擾。儘管上述建議沒有法律約束力,不遵守約章者毋須負上刑責,但零售業界卻群起反對,認為此舉會破壞營商環境。

筆者認為,零售業界的反對純粹基於私利,漠視問題。現時不少商業用途的照明裝置非常接近民居,刺眼的燈光令市民難以入睡。市民休息的權利絕對比任何商業利益更重要,當局必須透過立法規管光污染,以正視聽。政府應規管用作裝飾、宣傳或廣告用途的戶外燈光裝置,以及可能對其他民居構成滋擾的室內燈光裝置,規定照明裝置的亮度不得超越指定標準。政府當局亦應規定市民不得在晚上十一時至早上十時使用大型戶外燈光裝置。若有人違反上述規定,便應負上刑事責任。

透過立法規管戶外照明裝置,在美、英等國均已實施多年,而在香港歷史中,港英殖民政府亦曾短暫實行類似的措施,並行之有效。一九七三年,香港面對石油危機,當局為減少能源消耗,規定商戶只可在晚上六時至十時三十分期間照亮廣告用的霓虹燈及電燈。上述措施維持了幾個月,香港經濟並無因燈火管制政策而受重大影響,各行各業亦在指定時間關掉照明裝置,令香港安然度過石油危機。

由此可見,透過立法根治光污染問題,市民的日常生活便不會再受到燈光的滋擾,商戶亦可節省不少電費,絕對是市民、商界均可得益的雙贏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