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
  • 擔任公務員的被告李智明(右)稱受事件困擾四年,事後也沒再請外傭。

    菲傭在離職前被男僱主指控偷取了一百元,經審訊後原被法庭定罪和判監,但於坐監四十九日後上訴得直。菲傭其後入稟高院,民事控告前僱主對她惡意檢控,追討有可能逾一百萬元的賠償。僱主一方昨在高院申請剔除該訴訟,並指雙方已在勞資審裁處和解,對方不應用同一案情和理由再索償。法官聽畢雙方陳詞後押後判決。

    ○九年為原告擔任菲傭的Endozo Maylin Palomar興訟至高院圖追討賠償,她昨在庭外神情輕鬆,不時微笑。

    女原告Endozo Maylin Palomar和男被告李智明均獲法律援助進行今次訴訟,兩人昨亦到庭旁聽。李由妻子陪伴,他庭外表示,自己是公務員,事發後沒再請外傭,又指事件已困擾他四年。

    一○年和解賠兩萬

    原告○九年七月獲聘為被告做家傭,八月底,被告聲稱原告偷了他三百元,知會對方要解僱並給予一個月通知,原定九月底離職,但九月初被告再指原告偷竊一百元,遂報警及作出即時解僱,原告後來被裁定偷竊罪成判囚四十九日。服刑完畢後,原告於一○年四月初上訴得直,其後入稟勞資審裁處向被告追討欠薪、代通知金、機票費、交通費和錯誤指控她偷錢的賠償共三萬四千餘元,雙方於一○年六月和解,被告即時支付二萬元給原告,惟雙方沒有列明和解的範圍。

    被告律師昨陳詞指,原告一度入獄實屬不幸,但今次爭議的關鍵是和解後能否再就同一事向同一人提出索償。原告在高院的興訟是要求法庭「一案兩審」,故本案理應被剔除。

    原告律師則指,勞審處無權審理「惡意檢控」的索償,當時的和解費只涉及被告是否不當解僱她,並不包括惡意檢控。此外,她在高院追討的,還包括因無端入獄而失去自由、加重賠償和懲罰性賠償等新索償項目。原告律師又指兩宗申索在案情、理據和索償項目都不同,不屬一案兩審亦不屬濫用司法程序。

    案件編號:HCA 1176/11

    第一手消息請下載on.cc東方互動iPhone/iPad/Android/Windows Phone Apps

    感謝您瀏覽東網。請按入詳細閱讀本網站所載之使用條款及細則私隱政策聲明,並須確定您同意接受有關條款及聲明的約束才可繼續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