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普選聯盟日前公布了七點有關二○一七年行政長官選舉的初步建議,人民力量現階段並未表態支持,原因已向公眾及媒體交代。這兩周我會集中對現時的建議是否合乎普選、民主原則等概念進行討論。

現時大部分的爭論,主要是圍繞由一人一票選舉產生的「提名委員會」,在提名特首候選人的過程中是否存在「篩選」而因此不符合普選及民主原則。雖然建議中的「提名委員會」的具體產生辦法仍待學者草議,但坊間卻有一奇談怪說,認為這種方法和立法會「超級區議員」的選舉相若,並非普選,因此必須否定。這說法明顯對選舉的提名權、被提名權或參選權的界定毫不理解。

現時立法會超級區議員無論是提名權及參選權,都只能局限在經直選產生的區議員身上。但真普聯建議的「提名委員會」,不管產生辦法如何,直選出來的提名委員只獨享提名權。任何一位合資格市民仍然能夠透過取得足夠提名成為特首選舉候選人,亦即被提名權或參選權是開放的。這和超級區議員只能是區議員才能參選相比,有着根本性的分別。何況,立法會有多個議席,超級區議員只是在這個仍然有多個功能組別議員的不民主議會中,一種只佔少數議席的選舉辦法。相比起來,特首選舉只選一人,辦法如何,決定了其是否民選產生。兩者因此是不能混為一談的。

事實上,這種提名權由少數人擁有,但參選權開放,在國際上的例子,就是法國總統選舉。合資格的法國人,只要取得五百名民選代表提名,便能角逐法國總統。而所謂民選代表,包括約四萬多人的國會及地方議會議員或市長。沒有人會說法國總統選舉並非普選,關鍵在於那些擁有提名權的人,是經由全國一人一票民主選舉選出,有足夠的民意授權。若然真普聯建議的「提名委員會」是經由一人一票直選產生,先不論選舉辦法(不同辦法會影響其能否符合民主原則),在概念上確實不能否定其為普選。

議會制國家的行政首長選舉提名方法,其實更加局限。而台灣總統選舉,則最值得與現時的建議比照。下周再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