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聯指當局現行計算破欠墊支金額的方法,不利保障工人權益。(資料圖片)

為企業倒閉而被拖欠薪金的僱員墊支補償款項的破產欠薪保障基金,面臨法律挑戰。一名有十四年年資的工人在公司倒閉後,本應獲約十五萬元遣散費,即使扣除約十萬六千元僱主強積金供款對沖後,按法例仍可向破欠基金申請約五萬元的墊支補償。但該工人指出,因破欠基金委員會及勞工處計算補償時,扣除僱主強積金供款作對沖的計算方法出錯,終令他「一蚊都拎唔到」,故明天會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

勞聯指當局現行計算破欠墊支金額的方法,不利保障工人權益。(資料圖片)

因公司倒閉而被拖欠薪金的僱員,可向勞工處求助,申請破欠基金的墊支補償。(資料圖片)

將司法覆核挑戰破欠基金的工人年約五十歲,於碼頭公司任外判內運車司機十四年,其服務外判商於一一年倒閉。根據《破產欠薪保障條例》列明,申請人需向勞工處處長申請,就工資、代通知金及遣散費,向破欠基金申請墊支補償,補償款額不得超越申請人有權得到的遣散費首五萬元及餘下差額的一半的合計總額,以十萬四千元為上限。

不過,相關條例中並沒有列明對沖僱主強積金供款的先後次序。協助工人的勞聯財務主任周小松指出,以今次個案為例,當局應將申請人應得的十五萬元遣散費,先扣去僱主的十萬六千元強積金供款作對沖,餘下大約有五萬元,既不超出可支付賠償的上限,且按勞方有權獲遣散費首五萬元的規定,工人可獲基金全數墊支遣散費。

約20工人受影響

但政府卻另有計法,不理工人應得十五萬元,直接以十萬四千元上限作計算,再與僱主供款部分對沖,變相令工人未獲得任何補償。周小松認為,條例所指的只是勞工處處長可就遣散費支付的上限,並非僱員可取得遣散費的上限,破欠基金的原意是保障工人,但政府現行的計法卻令僱員的權益受損,認為有關計算方法並不公平。他指出,約有二十名當年一同與申請人被公司遣散的工人,也因當局的計算方法,每人少收四萬至七萬元的墊支補償,若司法覆核獲勝,有關工人會相繼進行追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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