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間上市公司給投資者發了可轉換股債券,以下為債券一條款的其中部分:「加權平均價不少於每股港幣2.60元,本公司可在向債券持有人發出不少於五十天但不多於六十五天『強制換股通知期』,要求所有債券持有人放棄按當時有效的換股價將其可換股債券轉換成股份。」以筆者的理解,就是當股價升到某一價位時(引發價),投資者就要被強迫把債券按當初定下的價錢(換股價)去換股。
引發價本身是遠高於換股價達60%,故此有機會出現的局面是可能不需要股價升到引發價,債券持有人已一早把債券轉換成股票,沽出獲利了,所以這條款看上去感覺有點多餘。
不過凡事總有原因,更何況這種屬商業活動的集資交易,不可能說隨便加條沒意思的條款。筆者想到以下兩個可能性。一是上市公司對於公司的目標價是遠高於引發價。如果在上升的過程中,存在了一批低換股價的債券,將影響公司股價的上升動力。故此,在債券持有人賺了某一個百分比後,公司強迫他們去換股,希望他們能在途中就開始沽貨獲利。
或鋪路未來集資
另一個解釋是公司為未來再集資部署。到了引發價後,債券被換成股票,在財務上的改變就是股本大了,負債減少了,在資本市場上的改變就是市值大了。一般審批貸款時,市盈率並不是最重要的考慮因素。負債減了,市值大了,但市盈率高了,仍十分有利於集資。
申銀萬國證券(香港)聯席董事 王雅媛(作者為註冊持牌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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