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
  • 李先生多年前與兄長聯名購入一間居屋自住,現已各自成家立室。近日發現當年以「長命契」簽訂樓契,一旦任何一方身故,另一方會成為單一業主,大家均感會對家眷欠缺保障,擬更改屋契的業權形式,惟發現不少律師都「耍手擰頭」,拒接生意,「個個律師都話唔肯定使唔使補地價,有雖然收晒錢,點知做到一半先話唔做退番晒錢畀我!」

    房屋署指未補地價居屋由長命契改為「分權共有」,並不需要先補地價。

    房屋署發言人表示,根據現行政策,購買居屋單位簽訂買賣協議時,申請人可與名列申請表上的一名家庭成員,以不可由第三者繼受的「聯權共有」方式(俗稱長命契)共同擁有業權。日後未補地價居屋業主如欲將持有單位由「聯權共有」改為「分權共有」,並不需要先補地價。

    「好多律師都知道成個手續好煩,所以唔想接!」法律界人士黃國桐指出,未補地價的居屋要改業權形式,較一般私人市場單位「麻煩」,當中會涉及索取房署及銀行等相關的授權,如單位的按揭仍未完成供款,銀行更要考慮擔保人的利益才會批出授權,令律師難以在時限內完成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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