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發展局前局長麥齊光及路政署前助理署長曾景文,被指於一九八五至九○年間互租由對方代自己持有的單位,串謀詐騙政府約五十七萬元租金津貼,兩人於去年被區域法院裁定串謀詐騙罪成,各判監八個月但緩刑兩年。他們昨向上訴庭上訴,指原審法官錯誤裁定他們兩人有計劃騙租津及說謊,要求推翻定罪。

麥齊光(左)的律師指因事隔太久,上訴人找不到相關文件,但無說謊。

曾景文昨日亦都有親自到法庭旁聽案件。

無直接證據證明欺詐

麥齊光和曾景文兩人昨親到法庭旁聽,麥更不時向律師作出指示。兩人的律師稱,案中無直接證據證明兩人騙房津,兩人於八五年分別購買城市花園的樓花,其後各自租住對方單位。二○○九年,曾想出售自己單位,麥卻不想,因此決定互換單位。

律師續指,兩人接受廉署調查時說錯了是互換單位業權,實際上,他們並無互換業權,而是互換出售單位的得益,原審法官因此指他們說謊。他們當時要嘗試記起很久以前的事,又無相關文件,他們的說法並不準確,但不是有意說謊。

控方指案件太多巧合

控方律師反駁指案件有太多巧合之處,如兩人一同排隊買單位、他們分別購買同座大廈樓上和樓下單位、他們在同一日簽文件、兩個單位價錢和面積相若、兩個單位有相同海景、他們在先後出售單位後又可保留對方單位的售樓得益,原審法官有足夠證據裁定他們說謊和串謀詐騙租津。聆訊今日繼續。

案件編號:CACC 3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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