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聞
  • 商業機構與競爭對手交換敏感價格資料或違反《競爭條例》。(資料圖片)

    競爭事務委員會與通訊事務管理局昨日發表《競爭條例》六份指引擬稿,向企業提供清晰執法參考。指引除列明圍標、訂定價格、產量限制等常見違反競爭行為外,競爭對手間如交換敏感價格資料亦隨時入罪。假設私人學校每季調查及收集其他學校下一季學費加幅,每所學校均以記名方式列出預期的學費,這些學校最後均獲調查結果,競委會指即使各學校沒有達成協議,但有關行為是一種經協調做法,完全消除學校之間各自設定學費政策,損害競爭並提高價格。

    部分違反競爭的行為例子

    昨日發表的《競爭條例》六份指引擬稿包括投訴、調查、申請、第一行為、第二行為,以及合併守則。指引內以事例說明攻擊性定價、搭售及綑綁銷售、利潤擠壓行為、拒絕交易、獨家交易等濫用市場權勢行為,而合謀定價、瓜分市場、限制產量或圍標亦被視為嚴重反競爭行為,競委會將按有關事例及指引內容調查及執法。

    指引舉例,三間保險公司銷售總監同場參加高爾夫球賽,其中一人提及正計劃降低公司佣金比率至某特定水平。球賽後一個月,三間保險公司均調低向經紀提供的報酬至相同水平。由於總監們所交換的資料屬機密性質,競委會將視之為三間保險公司之間的一種經協調做法。

    競委會會公眾諮詢草擬指引,待最終稿完成後才實施《競爭條例》,屆時公眾可直接、匿名提出或透過中介人向競委會投訴,競委會會運用酌情權,考慮公眾利益前提下決定跟進值得調查的個案,投訴內容會保密,競委會會經初步審視後按情況不採取跟進行動、轉介投訴人至其他機構。

    關乎民生個案優先處理

    至於何時將個案採取行動,競委會稱會考慮涉違例行為是否重大損害消費者或企業、有關行為是否涉及高度集中的市場,並限制其他企業進行入市或擴張業務、是否有證據顯示有關企業公然無視法律,以及有關企業過往曾否違反《條例》等因素決定。

    公眾可在下月十日或以前就投訴、調查、申請指引提交書面意見,而第一行為、第二行為、合併守則指引則在十二月十日或以前接收書面意見,競委會預計明年上半年會完成所有實施《條例》的準備工作。

    競委會主席胡紅玉說將優先處理最關乎民生,控制價格、圍標等嚴重違例個案,希望有多一些告密者提供證據,因為這樣最有效率,競委會會遵守保密原則,或可寬免起訴告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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