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說到如果把真普聯方案三的提名委員會修改成為符合民主原則的選舉方法,但保留公民聯署的入閘機制,是否可以再進一步思考?我舉的例子是把提委會變成只由區議員及直選立法會議員組成,和把提名門檻改為百分之十的區議員或百分之十的立法會議員。
規定只有經直選產生的立法會議員才能成為提名委員是改善現時方案三的關鍵。若有任何功能組別的立法會議員自動成為提名委員,該提名委員會立即不符合民主原則。再者,由於區議員的得票和直選立法會議員的得票相差很遠,若把他們結合計算百分之十門檻,數目眾多的區議員會把立法會議員的提名權淹沒。分開計算首先已經是把門檻降低,而百分之十的直選立法會議員提名差不多等於全港百分之十選票的支持,應有足夠認受性參選特首。
有意見認為區議員選舉太着重地區問題,選票授權與特首的要求頗為不同。不過,若只容許直選立法會議員成為提名委員,雖然更有政治代表性,但因人數太少,有被操控之虞。加入區議員但分開計算門檻,即開放多一條入閘途徑,即使政治代表性不夠,但總算是民選代表,的確可補提名委員人數過少之弊。
此方案比純公民聯署更能照顧有民望但無組織背景的獨立候選人。事實上,要取得五萬具名提名需要不少組織動員力,若部分候選人能循較容易的議員提名入閘,會使普選階段更有競爭性。再深入思考,若只有公民聯署入閘機制,不同陣營在提名期結束前更改候選人,要重新取得數萬提名將很困難,容許議員提名反令各陣營換人時有轉圜空間。因此,在公民聯署外有另一入閘門檻,若是民主產生,在實際操作上的確有好處。不過,在香港的特別情況下,堅持公民聯署仍然是關鍵,不能放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