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立法法》通過,由中央到地方立法有法可依,再不可亂來。但除了民眾將信將疑,兩會也有疑問聲音,因為當前限行、限購、限號這樣一些地方「紅頭文件」說出就出,根本沒有諮詢沒有論證,民眾的感覺就算做法動機是好的,程序也有問題,實際上上述地方法規,效果不見得好。
當然,有些法規出台不叫立法,而叫行政措施,亦即地方政府利用權宜之權,完全可以以行政措施代法,《立法法》能管住地方濫施法嗎?現在立法法修正案開了個缺口,就是對地方政府制訂地方法規條件尚不成熟時,可先制訂政府規章,但是滿兩年必須提交本級人大制訂地方法規,如不提交,兩年屆滿就要失效。這往正面說,是地方得權宜法權可以應急;往負面說,是地方施法的灰色地帶。問題是,就算權宜有必要,亦需要有所制衡,不致成為地方胡作非為的便道,恰恰這正是缺失。實際上,有的地方規章不只有兩年命,很多時即使期滿也不公告取消,遇到這種情況如何問責?
內地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規定,本級人大常委會可以審查本級政府的決定、命令是不是合法,如果不合法,人大是有權撤銷的。觀乎以往,各級人大官員把持,根本就「聽命」於政府,質詢政府頗為少見,更不用說敢阻地方施法,所以立法依法,各級人代構成也是關鍵。
陳穎柱 傳媒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