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建議修訂《旅館業條例》重點打擊無牌賓館,規定大廈公契若列明禁止處所用作旅館、商業用途或私人住宅以外的其他用途,旅館業監督有權拒絕發牌或續牌,估計約有二百八十間持牌賓館「無得留低」,佔全港酒店和賓館房間百分之二點五。民政事務局常任秘書長馮程淑儀表示,明白新措施會影響旅館經營者,故把條例草案生效後的一年設為過渡期,協助業界轉變經營模式。有旅館業界批評辣招勢逼業界由「有牌轉無牌」,令無牌賓館問題進一步惡化。

新例建議賦權旅遊業監督向法庭申請搜查令,容許執法人員可強行進入懷疑無牌旅館搜證。(資料圖片)

旅館業界人士擔心,新措施實施後飯碗隨時不保。

趙建新歡迎賓館若違反公契不獲發牌。
馮程淑儀昨在記者會上表示,牌照處去年接獲一千六百宗無牌賓館的投訴,比一一年激增逾一倍,相信與現時牌照處只能通過處所消防和建築條例審批牌照有關,加上近年訪港旅客不斷飆升,令經營者或在不合適地方開設旅館,對附近居民造成滋擾,因此通過修改條例和推行行政優化措施,如旅館設二十四小時有職員當值的接待櫃枱,以及購買第三者風險保險等,提升持牌旅館的安全和管理。她強調新措施非取締業界,而是為業界轉變經營模式締造契機。
倡賦權強行入屋搜證
牌照處去年打擊無牌賓館的執法行動有一萬三千宗,成功檢控和入罪率僅得一成。馮程淑儀指主要因為執法人員無法成功入屋搜證,新例建議賦權旅遊業監督向法庭申請搜查令,容許執法人員可強行進入懷疑無牌旅館搜證。
新例亦加入「嚴格法律責任」罪行,互聯網廣告、價目表、旅館布置均可成有力證據,把涉事處所的業主、租客或佔用人被推定為旅館經營者,除非有關人士可提供法定免責辯護,否則最高可被判五十萬元及監禁三年,此舉有助揪出經營無牌旅館的幕後真兇。
《旅館業條例》檢討早前進行公眾諮詢,共接到近一千一百份意見書,大部分贊成港府就「酒店」和「賓館」簽發不同類別的牌照,以便利旅客選擇合適住宿,故處方建議監督日後可就處所用途發出四種不同牌照,包括酒店、賓館、度假營、度假屋,但除酒店牌照持有人外,其他牌照持有人一律不可使用「酒店」字眼作業務名稱。有關議案本月二十四日提交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討論,以期爭取在現屆政府獲得通過。
優化旅館發牌和執法制度建議
‧大廈公契列明禁止處所用作旅館或商業用途,或私人住宅以外的其他用途,旅館業監督有權拒絕發牌或續牌。
‧旅館業監督可向法庭申請搜查令,容許執法人員進入或有需要時強行進入懷疑無牌旅館。
‧任何處所如無有效牌照,不得用作旅館。如有足夠證據顯示處所業主、租客或佔用人,把處所用作無牌旅館,除非可提供法定免責辯護,否則須負上刑責。
‧經營無牌旅館的最高罰款由二十萬元增至五十萬元,監禁期由兩年提高至三年;若該處所被第二次定罪,賦權監督有權向法庭申請封閉令,封閉該處所六個月。
‧申請人須為旅館購買第三者風險保險,最低投保額為每宗事故一千萬元。
‧除非申請人可提供替代建議,旅館須設立二十四小時職員當值的接待櫃枱。
‧除酒店牌照持有人外,其他牌照持有人一律不可使用「酒店」字眼作業務名稱。
資料來源:民政事務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