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說在上星期五(即5月31日),當我查閱香港政府的網上憲報時,在芸芸一大堆的公告當中,忽然發現到有一份屬於ICAC的文件3069「廉政公署條例(第204章)─廉政專員授權書」,於是登入看看。

原來,那是現任廉政專員白韞六,授權李女士在特定時間內,履行其某部分的職責。這些事情原本只是最普通不過的東西,但問題就出現在日期上!

於是,當晚我就在fb上寫到:「到底係我笨定係香港政府黐線?剛剛查2013年5月31日憲報,ICAC白生在5月20日之授權書,要遲11日刊憲?違法喎,大佬!」而他的文件授權亦只有1天半,即由5月20日下午至5月21日止。

此外,我的一位政務官朋友亦在網上留言:「刊憲可以是只作公告,本身並不涉及法律效力。」我回答:「我查過,九七前刊了憲才有法律效力,公告也一樣!九七後,遊戲規則變晒!」

之後她寫:「不同情況有不同的規定,不過,在生效前公布當然最好。」最後我又再回覆:「不過呢次奇在,白生之授權書日期為5月20日至21日,連補番公告之實際意義也不存在!加上它本可在5月24日刊,也不刊,怪到無朋友!」

到底我們的刊憲真相是如何呢?就看看九七前是怎理解!(明天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