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
  • 【本報訊】區院法官陳嘉信早前審理一宗內地男子聲稱被警方襲擊後受傷的民事索償案時,指令無律師代表的男子離庭四分鐘,期間陳官與代表警方的大律師繼續討論案件。最終被判索償失敗的男子早前提出上訴,上訴庭昨判決指,陳官做法屬不妥及有「表面偏頗」,故判上訴人得直,並要警方支付他三千元訟費,但下令案件要交由另一名區院法官重審。

    上訴人余祖林,被告人分別是三名警員蔡孟杰、錢翎翰、李浩賢及警務處處長。余興訟指稱於○八年十一月十一日被該三警襲擊後受傷,遂向四名答辯人索償。陳嘉信法官審理此案時,身為原告的余曾出庭作供,惟陳官指令余離庭四分鐘期間,卻與代表警方大律師討論案件;這是余的上訴理據。

    興訟人離庭下討論案情

    上訴庭昨裁決指,《人權法》賦予與訟人的權利,包括審訊必須公平公正及法庭必須「獨立無私」,當中亦包括與訟人有份出席和參與整個審訊過程,余當時無律師代表。陳官在余作供時要余離庭,並在余不在場下與另一方大律師討論案情,余的人權明顯被侵犯,陳官做法屬不妥及有「表面偏頗」。

    上訴庭續指,陳官並非蓄意犯錯,只是忘記了余既是證人亦是與訟人的雙重身份,裁決時亦有詳盡理由支持才判余敗訴。惟上訴庭不能排除陳官的錯誤,會對余的申索造成不利影響,故在裁決不穩妥下,判余上訴得直,但下令案件要重審。

    案件編號:CACV 18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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