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船違「避碰規則」連環犯錯

【本報訊】英國海事專家Captain Pryke指南丫島撞船事故屬人為錯誤,因為海泰號及南丫IV的船長及船員,分別違反了全球通用的《國際海上避碰規則》(下稱「避碰規則」)至少六條及三條守則,在船速、雷達使用、改變駕駛方向等方面連環犯錯。該規則嚴格規定海上航行的方式及態度,若當日兩船船長有依規則駕駛,就可輕易解決航道相遇問題,撞船悲劇根本不會發生。

「避碰規則」第七條規定,每艘船須盡一切可用方法確定是否存在碰撞危險,裝有雷達設備時必須正確使用,但兩船船長明顯未有充分留意雷達系統,沒發現有另一艘船正迎面駛來;兩船未有及早應變作出避碰行動;亦違反「避碰規則」第八條,條例規定,船員應作出果斷及時的轉向或調速,且轉變幅度要大,讓對方用肉眼及雷達均能察覺。不過,Captain Pryke認為南丫IV當時位處石角咀一帶,附近的石塊可能影響其右轉幅度。

未有響號或閃燈

第十四條更規定,當兩艘機動船在接近相對的航向上有碰撞及相遇的危險,即使只屬懷疑情況,都必須讓對方從左邊駛過,海泰號當時明顯違規,亦未有用一切可用的方法隨時保持適當瞭望,違反「避碰規則」第五條。

專家報告又指出,肇事兩船皆未有使用響號及閃燈警告訊號系統。「避碰規則」三十四條訂明,船隻轉向的時候,必須使用特定次數的燈號或響號顯示,例如要向右轉,船隻必須要響號或閃燈一下,海泰號在臨近相撞時左轉固然沒有任何表示,南丫IV的船長雖然有右轉,不過,就沒有在危急關頭以短促鳴笛或急促閃燈五次,向對方船隻予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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