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非金錢利益都有罪

【本報訊】前特首曾蔭權爵士年代,每次授勳名單公布,都一定會傳出私相授受、公器私用,甚至利益輸送的消息傳聞。法律界人士黃國桐指出,若有人提供利益予政府人員以換取勳銜,甚至僅換取獲提名的機會,都有可能違反《防止賄賂條例》。他又說,一般貪污案只會交區域法院處理,最高只可判處七年監禁,但若案中所涉金額極大、對公眾利益影響深遠,甚或涉案人士位處政府或社會極高位置,律政司亦有可能申請將案件轉交高等法院審理:「高等法院可以判得重好多,如果受審者地位高,案情足以影響公眾利益,交由高等法院處理亦唔出奇。」

可被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黃國桐指出,受賄一方如果接受的是實質金錢利益,同樣干犯《防止賄賂條例》,處理方法與賄賂者相同;若受賄的公職人員接受的並非金錢,而是其他難以估算價值的無形利益,則有可能被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處理方法需視乎實際情況而定,不能一概而論。

曾蔭權及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同擁特區最高榮譽的大紫荊勳章,一旦被法庭判處罪成入獄,大紫荊勳章勢遭褫奪。事實上,大紫荊勳賢享有崇高的社會地位,特區政府舉行大型活動,如七一回歸和十一酒會,大紫荊勳賢一般都是受邀之列。此外,每逢有中央領導人訪港,政府通常都會安排眾大紫荊勳賢與領導人會面,政府在重大政策出台前,亦不時會邀請這批社會賢達提供意見。大紫荊勳賢亦有權享用機場貴賓通道和貴賓室,不用像一般平民百姓般輪候出境,海關亦會提供特別安排,獨立檢查該等人士的行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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