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彈劾程序

1.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九),就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而不辭職進行調查,需由全體議員的四分之一、即十五名議員提出聯合動議。動議獲立法會通過需經分組點票,即直選議員和功能組別議員兩個組別均分別需得到過半數議員支持。

2. 動議通過後,立法會可委託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負責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並擔任主席。

3. 調查委員會調查並向立法會提出報告。

4. 如該調查委員會認為有足夠證據構成上述指控,立法會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可提出彈劾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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