逼貪曾下台要過五關

【本報訊】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九),立法會透過彈劾動議迫使特首下台須要「過五關」,包括取得全體四分一、即最少十五名議員聯署指控特首嚴重違法或瀆職;經分組點票通過展開調查;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出任主席的調查委員會,認為有足夠證據構成上述指控;經過全體三分二多數、即最少四十名議員贊成通過彈劾議案;以及中央政府肯應立法會要求將特首免職,缺一不可,比政改五部曲更加艱難。

分組點票方面,只要同時有十五名直選或十五名功能界別議員企硬反對,立法會即連調查都無法展開。在通過議案同意展開調查後,立法會可委託終院首席法官組成獨立調查委員會提交報告,其後才可正式就彈劾議案進行表決,但《基本法》未有訂明有關調查是否有時間性,以及如特首在調查途中已經任期屆滿及不再連任,有關調查及彈劾程序需否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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