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梯安全新建議卸責物業經理
【本報訊】升降機及扶手電梯事故頻仍,港府提出加強安全規管,日後物業管理公司及物業經理要對電梯的安全負責,而一旦發生事故,需於二十四小時內通知機電工程署。
限24小時內通報事故
測量師學會對建議有保留,質疑要求物業經理為電梯安全負責是過於苛刻,在事故發生二十四小時內通報亦有困難。
立法會昨討論《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草案》,機電署建議,當電梯故障後,負責人要在二十四小時內向署方報告。香港測量師學會物業設施管理組主席楊文佳質疑,建議難以實行,因為部分單幢樓沒有現場管理人員,業主亦不會長時間逗留在樓宇內,要求他們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署方有困難。
他認為,日後不單業主,連物業管理公司及經理要為升降機及扶手電梯安全負責過於苛刻,因為物業經理只是大廈的代理人,不應要求他們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