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買必賣」多設於正式合約

【本報訊】買賣樓宇涉及的金額,隨時是畢生積蓄,必須小心謹慎。專家提醒公屋業主決定出售單位時,最好先了解補地價款額,再定售價,才能準確計算利潤。至於今次交易,需待物業承辦人向法庭申請成為物業承辦人,所以交易會延期完成。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提醒,業主簽署臨約後,約十日後才簽署正式買賣合約。一般「必買必賣」條款只設於正式買賣合約,陸解釋,原意是防止買家撻訂,如合約有此訂明,並由買家簽名作實,即有法律效力,買賣雙方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取消交易。若物業持有人突然離世,即使買賣雙方早前簽下「必買必賣」合約,交易仍要延期完成,因為死者親人向法庭申請成為物業承辦人,需時六個月至一年半左右,直至完成有關承辦手續後,才可繼續交易。

有物業代理商亦指出,若單位有人自殺,通常會被歸納為凶宅,較難獲銀行承做按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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