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狼迷姦五少女罪成候判

五名青年利用Facebook結識未成年少女,繼而涉施用安眠藥迷暈其中五名少女再強姦非禮一案,經高院審理五十多日後,六男一女組成的陪審團退庭商議一天後,昨日裁定五名被告面對的大部分控罪均成立,其中五人的施用藥物控罪更全部罪成。法官下令將各被告收押,以便先索閱各被告的心理報告及事主的創傷報告,押後至二月二十一日判刑。

被告分別為林偉龍、楊文忠、鍾志和、洪永峰及楊光暉,年齡介乎二十至二十八歲,合共被控十三項罪名。控罪分別發生於去年一月二十一日及二十二日,涉及五名不足十六歲的女童X、Y、A、B及C。陪審團昨裁定所有被告面對的施用藥物之控罪均罪成,惟各被告有關於二十二日強姦B及C的控罪,則全部不成立。

被告表現平靜

五名被告自前日被取消擔保,被還押了一日,各人昨日再出庭時均顯得相當疲倦,但表現平靜。前天曾在庭上失控推撞首被告的次被告,未見再有異常舉動,而各被告聞判罪成後,與到庭親友均沒有露出激動之情,部分被告離開犯人欄時更與親友揮手道別。

控方讀出眾被告背景,指第一至第四被告均無案底,第五被告曾有兩次案底,包括管有第一部毒藥(咳藥水)及駕駛未獲發牌車輛,但從未被判監。第五被告曾向警方透露有濫用咳藥水的習慣,且為三合會成員,但其代表律師即時否認,並指第五被告於案發後已結婚,其妻現居內地。法官其後表示需拿取第五被告的背景報告。

案發前數星期,首被告於Facebook結識事主X及A,並於去年一月二十一日相約X見面,X帶同Y赴約,首被告亦與第二及第三被告同往。

眾人其後往第四被告位於深水埗的住所喝酒猜枚,期間有被告給兩事主各三粒「解酒丸」(實則為安眠藥),她們吞後感暈眩,眾被告繼而先後與她們性交或口交及非禮她們。

翌日,首被告再相約A見面,A帶同B及C赴約,B及C為孖生姐妹;首被告與第三被告帶同三女到次被告位於旺角住所喝酒猜枚,及後第五被告抵達,給予女童解酒丸,其後次被告亦到達,眾被告先後與三名事主性交或口交。眾事主離開單位後先後到警署報案,繼而揭發事件。

案件編號:HCCC 171,172,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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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名被告到法庭應訊。

林偉龍(M仔)
20歲,學生
5項施用藥物以獲得或便利作非法性行為(成立)
2項強姦(成立)
1項與年齡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成立)
1項非禮(成立)
2項強姦罪(不成立)

五男施藥淫辱五少女案裁決
楊光暉(阿暉)
28歲,倉務員
3項施用藥物以獲得或便利作非法性行為(成立)
1項非禮(成立)
2項強姦(不成立)

洪永峰(肥仔)
27歲,雲石店少東
2項施用藥物以獲得或便利作非法性行為(成立)
2項強姦(成立)

鍾志和(暗瘡)
26歲,倉務員
5項施用藥物以獲得或便利作非法性行為(成立)
2項強姦(成立)
2項強姦(不成立)
1項非禮(認罪)
1項與年齡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認罪)

楊文忠(金毛)
27歲,髮型師
2項施用藥物以獲得或便利作非法性行為(成立)
2項強姦(成立)
2項強姦(不成立)
1項與年齡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不成立)
2項非禮(認罪)

審訊期間,案中證物如枕頭,避孕套等均要呈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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