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咗保養期≠免維修責任
【本報訊】新樓滲水或涉施工欠佳。測量界人士認為,業主如要追查漏水源頭,並對症下藥修補並不困難,由於滲水是潛在問題,未必在入伙首年內出現,發展商之後亦應為業主跟進。法律界人士則稱,即使樓宇一年保養期過後,亦非等如發展商沒有責任,過往也有案例是小業主告贏發展商,要求處理好單位滲水問題。
曾有小業主告贏發展商
測量師學會建築測量組主席何鉅業說,要修補滲水處並不困難,最花時間是尋找源頭。他又說,新樓滲水若在一年保養期內發現,當然要盡快敦促發展商處理,但滲水始終是潛在問題,未必在入伙首年內發現,很多發展商之後都願意酌情處理;亦有業主聘請專業人士勘察單位。
法律界人士黃國桐指出,買樓有一年保養期是指一年內維修,並非一年後發展商便沒有責任,因為樓宇壽命不止一年,而且滲水是潛在破綻,發展商絕對要負責維修。他稱過往也有案例是小業主告贏發展商,發展商難逃維修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