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宗違規情況、異常事件
2)某部門在誓章上無按條例確認過去兩年是否有申請截取一項電訊服務,後發現保安局「一時遺漏」沒把法律意見轉告該部門。
3)四項截取行動在終止後再截取通訊約兩個半小時,專員信納是出錯是技術問題,與執法機關無關。
4)某部門獲授權使用一套監聽器材,但個案主管卻提取了兩套器材,又誤把行政授權誤寫成口頭授權。
5)小組法官拒絕一項截聽續期申請,某部門即安排停止接駁,但仍截聽十九分鐘;部門非故意違規。
6)小組法官撤銷一項截聽授權,某部門即安排停止接駁,但仍截聽五十分鐘;部門非故意違規。
7)某部門A組取得二十六項截聽授權,因人為錯誤,錄音成果同時送交B組;個案檢討未完成。
8)某部門獲授權截聽參與者及目標人物通話,期間有無關的人致電參與者約二十秒,內容被記錄;個案檢討未完成。
9)某部門獲授權截聽參與者及目標人物通話,但卻記錄了目標人物的代表與參與者的通話,超出授權範圍;個案檢討未完成。
10、11)在分別一項及三項的授權中,英文device(器材)一字為單數,但執法機關實際提取器材多於一項。
12)專員去年十二月接獲某部門報告一項異常情況,謂因技術問題而導致錯誤截取一項通話;專員在報告完成前未收到全面調查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