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金3防線保資產

強積金設立完善制度,保障計劃成員強積金資產,下列是已設立的三道防線。

一、補償基金

法例規定所有強積金受託人必須購買專業彌償保險,目的是保障因強積金受託人或其服務提供者的失當行為而導致成員資產遭受任何損失。此外,積金局亦根據《強制性公積金條例》成立法定補償基金,目的是在專業彌償保險未能提供足額賠償時,對計劃成員作出補償。香港政府撥款6億港元作為補償基金的創辦基金,此後每個強積金計劃須每年繳付相等於計劃淨資產值0.03%的徵費。截至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補償基金的資產淨值約為15億港元。

二、信託制度

強積金計劃是以信託形式成立。信託制度賦予強積金獨立性,在制度的規範下,強積金受託人須根據信託契約所定的目標,為成員管理資產,而計劃資產亦由保管人看管。

三、投資規限

在強積金成分基金的行政和投資管理方面,積金局亦備有一套規管強積金成分基金投資的限制和指引,如投資經理的資格、投資的資產種類及投資項目的分散等,以確保基金的安全性及減低風險。受託人需就有關指引,嚴密監管投資經理,確保其對成分基金所作的投資行動合乎規定。相關規限概述如下:

投資項目須核准

投資經理 — 必須是獲證監會認可管理單位信託基金或匯集退休基金的投資管理公司,及須具備符合法定要求的繳足股本及淨資產。

投資項目 — 投資項目必須為積金局核准之類別,包括在核准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已繳足股款的股份、符合投資級別的債券或若干種類的可轉換債券及有限度投資於若干種類的上市認股權證等 。

分散投資 — 基金於任何一個發行人所發行的項目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貨幣風險 — 成分基金所持有的港元項目,必須最少佔基金資產淨值的30%,以減低外幣風險。

銀行存款 — 基金須存放於合規的銀行,亦須符合法例訂明投資項目的分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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