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談到最近引起內地關注的呼格吉勒圖案和聶樹斌案,這在內地很普遍,只是其他類似案件沒有這兩起「幸運」,有個「真兇」在事後浮現。所以,要人們相信當局倡導依法治國的誠意,需要司法部門對此前積累的冤假錯案,主動來一次認真的清理與平反。上世紀七十年代末中國實行改革開放,就是從平反文革時期的冤假錯案入手,讓人們看到領導人真心要改革了。對依法治國也理當如此。

目前社會對上述兩起案子,信心還不是很足,社交媒體上有一種說法,稱當年這兩起案子是作為快速破案的政績受到吹捧,辦理案件的人都得到了高升,如今,它們又作為有錯必究的典型受到重視,同樣是出於政績需要;這兩個年輕人被政府消費了兩次,但製造冤案的這個體制卻一點沒變,還在繼續製造冤案。這個說法有些情緒化,但也並非毫無道理,如果不能改進辦案機制,最大程度讓司法獨立,人們對司法就很難建立起應有的信心。

依法治國是一個過程,這中間當然要很長時間,不是說領導人今天提倡依法治國,明天就能夠實行法治,尤其對於冤假錯案的平反和追責,因涉及到利益和法律問題,自然會遇到抵制和抗拒。但只要當局真有這個決心,慢一點沒關係,怕的是不改甚至製造新的冤假錯案。客觀地說,在目前的社會環境下,刑事案件中再出現類似冤案機率很低,但另一類冤假錯案還在繼續上演,這就是政治類案件。一些維權人士、異議分子以及律師都被當局根據政治需要,以莫須有的罪名判了刑,這類案件的大量出現,會影響人們對當局依法治國的信心。

有責必究 有錯必罰

所以,需要一場大規模平反冤假錯案,這不僅是還受害者一個公道,也是對社會的一個交代,使社會對法治燃起希望,同時對司法系統人員也會起到相當大的震懾作用,當然,後者需要在重審過程中伴隨追責機制的啟動。對於冤假錯案,不能只平反不追責,應做到有責必究,有錯必罰,通過糾錯的方式來規範司法行為,讓司法人員特別是具體辦案人員認識到枉法辦案對自身會產生何種後果。有了這種懲罰機制,司法人員才會基於事實和法律,而非根據政治權力和人情關係去辦案。

法治之建立,是通過一樁樁具體案件的依法公正處理來體現的,這樣的案件多一起,離司法公正和法治社會就近了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