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國旗、唱國歌、放爆竹慶祝市委書記被拘,這聽起來是不是有點不通人情?但這確是事實,山西大同日前就發生了一樁這種事。該市的市委書記因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幾位市民決定到市委門口唱國歌用以感謝黨的英明決定,被當地警察以「煽動群眾」處以十五天的拘留。

自作主張隨時被拘

很多人看到這則消息後,覺得有些不可思議,難道愛國愛黨也有錯?不錯,只要「你」的愛國愛黨不是按照「我」的要求做的,「我」就不承認「你」是愛國愛黨,就有可能是別有用意,藉此搞事。

還是來看看當地警方出具的處罰文書:警方查明,「二○一四年十月十五日十六時許,盧××夥同趙××、周××等人從互聯網上獲悉大同市市委書記豐立祥被紀檢委調查後,聲稱感謝共產黨的英明決策,並以此為由,在大同市市委門口以舉國旗、打橫幅、唱國歌、燃放煙花爆竹等方式煽動群眾,嚴重影響社會秩序。期間,趙××自己購買國旗兩面,舉着國旗高喊着口號煽動群眾」,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你幾個市民「舉國旗、打橫幅、唱國歌、燃放煙花爆竹」,名義上是要慶祝市委書記被查,以「感謝黨的英明決策」,實則不是要羞辱市委嗎?以為市委出腐敗分子。所以,這幾個市民的行為,完全構得上「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之罪。

這份文書清清楚楚告訴人們,如果隨隨便便在一些重要公共場所表達愛國愛黨情感,是要當心的。

對很多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層政府來說,反腐敗是黨和政府的事情,黨和政府可以反腐敗,但老百姓不能反腐敗;要感謝黨,表達愛黨愛國感情也可以,但必須按照黨和政府的要求和規定來做,擅自決定,事情就變味了──這是一切專制者的通用邏輯,只有「我」可以做,或者「我」指定「你」來做,「你」不可自作主張,違背「我」的意志,哪怕對「我」感恩戴德也不行。

因此,通過這事,以後再有市民要表達他們「愛黨愛國」的感情時,應先想想,自己的行為會違法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