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去年因受賄等罪被判監十四年的深圳市前政協副主席、前汕頭市委書記黃志光,日前被廣東省高級法院認定自行對賄款的處理,因此二審判處黃志光加刑一年,改判十五年監禁。檢方指,深圳房地產開發商李亞鶴○八年曾託黃的兒子將一百萬元帶回家,後與黃一起以黃的兒子名義捐出,一審時黃被認定的受賄金額中並不包括此款項,於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