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欺欺人
當香港政制改革討論得如火如荼之際,似乎各政黨都忘記了政制改革是長遠的東西,最快起碼要等到二○○七年才能有新機制的出現,甚至可能更長的時間。 現時傳媒的焦點似乎都在強調,政制改革就是靈丹妙藥,現時一切都是制度的問題,不是人的問題。提這種觀點的人似乎忘記了大部分在七.一上街的市民,是因不滿特區政府施政失誤。由現在到二○○七年,還有三年半,這三年半除了談政制改革之外,更重要的是如何令政府施政得以改善。 正如沙士事件,政府的調查報告把責任推到制度上,而不是人的問題,沒有人需要負責云云。 幾乎所有政府報告,對一些醜聞的調查結果,都是說制度的問題,而不是個人的問題,更換個別負責人無補於事等等。 這些話,如果是出於政府官員之口,可謂是無可厚非的,因為他們要「保飯碗」;若出自特首之口,亦是可以理解的,因為這些負責人大部分是他找來的,一旦說這些人有問題,就等於他自己亦要負責任。 但這些話出於現在高調堅持政制改革的人士之口,就顯得自相矛盾,具雙重標準了。 為甚麼?現在他們把解決香港現時問題的焦點,全部放在二○○七年的政制檢討,卻無意去行使《基本法》賦予的權力—更換政府負責人。這不是自欺欺人,是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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