麥新鴻被判監三年四個月。(資料圖片)
連鎖健身中心California Fitness男健身教練,為求達到每月銷售目標,於一二年至一三年間,向客戶訛稱公司可以退款,哄騙四人購買私人健身課程;期間更冒充客戶的簽名,盜用對方的信用卡資料購買健身課程,涉款一百四十萬元,他則獲當中逾十多萬元的佣金。被告早前於區院認罪,法官昨判刑時,直斥他違反對僱主及客戶的誠信,亦損害信用卡的運作制度;但考慮他還款及檢控被拖延,將他判囚三年四個月。法官另提及案件調查有延誤,着律政司及警方反省有關做法。
辯方昨求情指,三十三歲被告麥新鴻(洋名Nick),已準備償還公司十三萬五千多元的涉事佣金,以及償還其中一名事主七千元。辯方亦指被告父母是漁民,不懂教導兒子;被告在被捕後,一直與警方合作,案件調查的延誤也令被告受影響。
官指律政司及警方調查延誤
法官亦質疑被告早於一三年七月已被捕,但在兩年後才被帶上法庭,調查延誤了一年。控方解釋因案中涉及二千多張文件和多名證人,亦要向銀行索取佐證文件,故需時調查。
法官則反問「咁二萬頁文件咪要查廿年」?法官指被告在被捕時已招認,在查問涉案公司後,大部分證據已能掌握,認為警方過於容忍銀行拖慢發出文件,同時律政司的處理亦可「快一點」,案件理應在被告被捕後一年,要交由法庭處理。
盜四客資料簽卡60次違誠信
法官判刑指,被告的欺詐行為令僱主、顧客及信用卡公司有損失,被告在十三個月內,屢次冒簽及盜用四名顧客的信用卡資料,簽卡六十次,以增加自己的營業額,破壞僱主對他的信任,同時有損信用卡的運作制度。惟法官亦考慮到被告償還佣金,使公司願意退款給相關事主,亦因案件調查有延誤,故原本判他入獄四十四個月的刑期,額外再扣減四個月。案件編號:DCCC 62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