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角度:康文署忽然嚴苛玩謝體育界

康文署在七月初,被申訴專員批評未能有效管理轄下體育場地,導致濫用及空置率高。署方為求交差,突然嚴格執行多年前訂立的嚴苛措施,規定獲得優先訂場的團體,若取消租場,須於四十日前提出通知,無故失場兩次的,一年內不准優先租場,近日已有失約團體接獲「警告」通知。多個體育團體批評署方的做法,是將責任推卸給體育團體,當中一年內不得優先租場的規定,令體育團體要與市民爭訂場,隨時會因無場而令本港足球及籃球等球隊集訓及比賽陷入大混亂。

康文署為方便各體育總會及地區體育會等機構,舉行賽事及訓練活動,為它們提供三個月至十二個月前的優先訂場服務。不過,在○九至一○年度,約有七百宗違反預約條件,如失約及沒有提前四十天取消預約,事件惹起申訴專員公署關注。在七月初,申訴專員批評康文署對失約的預訂場地團體,只以口頭或書面勸喻,不作懲處,才導致場地有人訂無人用。

康文署為了向申訴專員交差,突然執行在○三年的規定,預訂場地團體若未能在四十日前通知取消場地,便會被懲罰,包括取消已預訂的場地,及一年內不得再優先預約訂場。團體被取消優先訂場資格,便要與市民爭訂場,能否訂到實屬未知之數。

三大不合理 團體反感

至於失約的體育團體,便會接獲「警告」通知。其中一個體育總會,原先預訂在七月十一日,租用馬鞍山體育館的籃球場,惟當日失場,即日便收到康文署來電及傳真通知,指一年之內,若在同一場地「失場」兩次,一年內將被停止優先預訂資格租用任何場地。該體育總會的發展總監表示,今次失場是由於臨時更改活動地點,總會將去信康文署解釋及道歉。

這措施惹起多個體育團體反彈,認為有三大不合理之處。第一是取消訂場需要四十日前通知的規定,因為體育團體難以在四十日前,預計到突發事故,如天雨、出外集訓或球隊要離港比賽等。第二是取消優先租場一年的規定,將嚴重窒礙體育發展。第三是本港場地數目不足,難以滿足各個體育團體使用,以○九年為例,該署轄下八十七個體育館主場館的平均使用率高達七成九。

香港球會晨曦顧問鍾志光指出,足總負責為本港所有球會向康文署借場,不過近日接獲足總口頭通知康文署的規定後,大感疑惑,他稱若足總有球會失約兩次,是否代表足總會被取消優先租場資格,隨時連累其他球會,「若球會或足總訂不到場,屆時各組賽事、國際性比賽都要停辦,連平日集訓都無場,香港足球發展會變成點?」

須40日前通知 球會抗議

至於康文署要求四十日前提出取消優先訂場,鍾認為不可行,他說:「我哋點知四十日內嘅突發行程?」另一名球會人士透露,如足總被康文署取消優先訂場資格,會聯同其他球會及體育總會提出抗議。

此措施也引起運動員恐慌。香港花式滾軸溜冰代表隊蔡穎怡稱,滾軸溜冰運動員多為年輕學生,因學業關係難保不會失約,康文署的規定會阻礙滾軸溜冰發展,她說:「康文署應改善規定,如改為一個月內通知。」香港滾軸溜冰總會表示未有收到有關通知,將向康文署了解。至於足球總會,對於本報截稿前仍未回覆。

立法會議員王國興認為,康文署應考慮失約的理由及失約紀錄,對團體作不同程度的懲罰。康文署發言人指出,該規定的目的是改善場地被濫用,過往有一個團體因屢次「失場」,又沒有通知取消預訂,且未能提供合理解釋,因此被停止一年內的優先預訂資格。

李嘉行

一個體育總會於七月十一日預訂馬鞍山體育館的籃球場,但因突發事故失場。

該體育總會「失場」後,即日收到的康文署通知,警告若一年內兩次失場,便暫停其優先訂場資格一年。

鍾志光認為,康文署應考慮球會會遇到突發事件,以致失場。

黃小姐
「唔畀球會優先租用場地一年,好似嚴厲咗,我覺得最多罰兩、三個月就足夠。」

黃先生
「康文署呢個規定,原意係想解決濫用租場問題,但依家好似阻礙體育發展!」

林小姐
「球會失約二次,就會一年唔能夠優先租場,對球隊嘅集訓好唔方便,罰半年就差唔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