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歲以下錄口供應有監護人在場

[本報訊]法律界人士指出,警方如要對兒童或十六歲以下的青少年進行會面或錄取口供,必須有監護人在場,除非在非常罕有的情況下才可行使酌情權,否則有關口供可能會被法庭拒絕接納。

法律界人士龔靜儀表示,警方向疑犯錄取口供時,須遵守「查問疑犯及錄取口供的規則及指引」,當中指明,警務人員如要接見兒童或十六歲以下的青少年(不論是否涉嫌犯罪),在可行情況下,應盡量安排一名家長或監護人在場。不然,亦應在一名非警務人員並與該人士性別相同的人面前進行。

違例供詞可作廢

她表示,只有在非常罕有的情況下,警方才可不按指引接見未成年人士。如果警員確實違反指引,在沒有監護人陪同下向未成年人士錄取口供,有關的供詞可能會被法庭拒絕接納。

至於涉案五名被告只有一人年過十六歲,雖然面對嚴重控罪,五人昨被押解上庭時均一臉無知、稚氣未除,其中被辯方指為「品學兼優」的第五被告更染了一頭金髮。各被告在應訊期間均表現疲累兼木無表情,頭髮更十分凌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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