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督察涉教製冰毒

【本報訊】因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而正在監獄服刑的警隊前高級督察林冠樺,涉嫌於○七年當值期間開小差及攜有警槍與毒販商討在越南製造「冰」毒的生意,下星期六出獄前再被廉政公署檢控。被告昨在九龍城法院提堂,暫時毋須答辯。廉署不反對被告在出獄後保釋外出,裁判官准許被告屆時以一萬元現金保釋外出至二月二日(農曆年三十)再提堂。

四十一歲被告林冠樺,案發時駐守長沙灣警署,任職偵緝高級督察。林被控一項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觸犯相應法律所訂罪行罪,該控罪指被告在○七年八月一日至十月十七日,於香港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麥偉強在越南觸犯該國法例,即製造俗稱冰毒的甲基安非他命。

兼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林又被控一項交替控罪,即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該控罪指被告身為警隊的高級督察,在○七年八月一日,與麥商討製造冰毒,並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麥在越南製毒,又向麥提供意見,以避過警方偵查其危險藥物勾當的可行措施。

被告在同年八月二十四日下午,為與麥會面而缺勤,被告於該次會面中,在管有警槍情況下,與麥商討在越南有關製冰毒的生意成效。被告在同年十月十七日,又與麥商討製冰毒的生意,及在同年十月二十三日下午為與麥會面而缺勤。

獄中服刑 下周六釋放

控方在庭上稱,案件將轉到區域法院審理,為等候轉介文件,申請將案件押後約四個星期。另外,被告正就另一宗案件在獄中服刑,將在本月十五日(下周六)獲釋,廉署不反對被告在出獄後保釋外出。

辯方表示,被告可遵守多項保釋條件,包括不離開香港、不干擾證人、交出旅遊證件、到警署報到及在一名教會執事的住所居住等。裁判官將案件押後,准被告出獄後保釋外出,但要在獲釋前提交所有旅遊證件。 案件編號:KCCC 8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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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將刑滿出獄的被告林冠樺,再被廉署檢控。 (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