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證屬私人地方
【本報訊】立法會議員李卓人及梁國雄等人去年聖誕節衝入中聯辦大樓範圍示威,各人事後被控非法集結一案最近審結,由於中聯辦官員在審訊時未能指證中聯辦大樓屬私人地方,裁判官阮偉明在判決時,將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裁定六人罪名不成立。有法律界人士當時指出,不能以該案推論中聯辦是公眾地方,該案對其他法院亦無約束力。
法律界:不等如下次無罪
裁判官阮偉明裁決時指出,眾被告是否有罪,關鍵在於中聯辦究竟是私人還是公眾地方,若屬私人,警方和保安阻止示威者便是合法,在案中作供的中聯辦行政財務部處長梁雄雖指中聯辦是私人地方,但控方未有呈交文件證明梁雄的身份,故法庭不清楚他是代表中聯辦作供還是個人意見,最終判決被告無罪。
香港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張達明曾指出,根據《基本法》,市民在公眾地方享有和平集會自由,但在私人地方集會就需獲業權人同意才可進行。
張達明強調,該案因為有疑點,裁判官才判各人罪名不成立,而裁判法院的裁決亦無約束力,故市民不應推論中聯辦可隨便入內示威或集結,否則可能面臨被起訴。
立法會議員兼資深大律師湯家驊亦分析,該次裁決只在裁判法院層次,對其他案件沒有約束力。被告脫罪的其中一個原因,是沒有確實證據證明中聯辦是私人地方,裁判官在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前提下判被告無罪;但若日後發生同類案件,而中聯辦可交出證據證明大樓屬私人地方,屆時被告未必能夠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