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5/2010

播放本新聞相關短片

方便趕赴火場消防高層享特權

【本報訊】現時有四十二名消防處行動組消防區長或以上職級人員,獲配消防處行動專車,讓他們可隨時趕赴火場指揮,消防處聲稱為減輕對候召人員的家庭生活影響,遂准他們在辦公時間外用專車接載親友作私人用途。

消防處表示,有關消防人員須每日二十四小時隨時候召,除非獲准休假或暫時不用當值,否則須候召即時往火場或災場擔任指揮工作,故獲配專車及無線電通訊系統、警報器、閃光訊號燈及防暴網等設備;為盡量減低執行職務時對家庭生活的影響,故人員可利用專車在辦公時間以外辦理私人事務。該處承認做法容易被市民「誤會」是濫用,但強調安排已最具成本效益,亦為職管雙方接受。

至於其他紀律部隊,除部門首長外,均沒有設置專車供高級職員使用,其中海關、懲教署均指出,部門人員使用車輛時須依照政府的《總務規例》規定,如不適當使用政府車輛,須悉數繳付涉及的費用,有關人員或會遭紀律處分。

警務處長專車不限用途

警方則稱,僅警務處長可免費使用部門車輛,用途不限,副處長則可免費使用部門車輛或政府物流服務署車輛往返住所與辦公室,每日只限來回各一次,若以公職身份應邀出席活動亦可使用有關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