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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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車出錯司機脫危駕罪

本文重點
【本報訊】司機駕泥頭車載東主去開工時,疑因煞車系統失靈,於林錦公路失控撞向護土牆,東主死亡,司機事後被控危險駕駛致他人死亡罪。法官昨於區院裁決時指,不能排除被告在肇事前一刻才發現腳掣失效,加上運輸署驗車主任事發後驗車時,將迫力皮「回復原貌」,懷疑有關做法會破壞數據,因而令案中存有疑點,故裁定被告無罪,法官要求運輸署檢討有關驗車方法。

三十二歲被告簡志輝,原被控去年二月十一日在林錦公路危險駕駛一輛中型貨車,令五十一歲男子簡肇康死亡。

運輸署發言人回應稱,負責檢查案中肇事車輛的職員,是借調到警務處工作,檢查程序由警方制訂。而警方發言人則說會了解法官的意見,但未有透露現時檢驗肇事車輛的程序及有關人手數目。

官轟破壞證據

法官認為驗車主任在檢驗肇事車輛後,理應將該車之煞車系統轉至「合格正常水平」,但對方卻多此一舉地將煞車皮與迫力鼓之間的空隙「回復意外時的原貌」,法官批評此舉不單破壞證據,更直指對方可能知悉其行為會毀壞數據,故決定「毀屍滅迹」。

案件編號:DCCC 92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