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5/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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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地鴻爪:法官強姦法律

不管是哪個國家、甚麼民族,強姦幼女都是重罪,尤其在中國,強姦幼女最高可判極刑,每年因此被打靶的不知凡幾。但凡事有例外,如果被告是當權者,事情就完全不同了,強姦可改稱嫖宿,受害人可變稱賣淫女,強姦幼女不算罪,最多拿一點錢出來當作掩口費。

請看雲南省最近的一宗案例。一名四十五歲法官涉嫌指使皮條客物色兩名女孩子,將她們強姦。事發時,一名女生剛過十四歲,另一名不滿十四歲,當時還是中一學生。受害人父母報案後,法官以強姦及嫖宿幼女罪被捕,但法庭判決時,卻將罪行定性為嫖宿罪。而且,法庭無視其中一名受害人不滿十四歲的事實,另外搞了一份所謂的鑑定,說是根據骨骼發育狀況,認定受害人已足十四歲。

法律上,受害人滿十四歲者就不是幼女,量刑就輕了一大截,而將強姦解釋為嫖娼,量刑又輕了一大截。法庭煞費苦心為被告開脫,無非因被告曾是法官,法官判法官,物傷其類嘛,於是網開一面。最可笑的是,最後被告無罪釋放,嫖宿罪也免了。封建社會刑不上士大夫,而在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社會則是刑不上法官。

翻手為雲覆手雨,紛紛輕薄何須數。一宗足以判處死刑的強姦幼女大案,在法庭的操弄下變成無罪。這就是客觀現實,法律不是準繩,而是橡皮筋,可長可短,可伸可縮,根據被告的身份而變化。如果說,那名衣冠禽獸法官強姦了幼女,那麼他的同僚就強姦了法律。

香桐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