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廣告雜誌須標明

【本報訊】為讓觀眾更易識別以節目形式拍攝的廣告,通訊事務管理局決定修訂相關電視通用業務守則,規定有關廣告須於整段播出期間在螢光幕上顯示「廣告」或「廣告雜誌」一詞。有關修訂將於明年一月刊憲,並設立三個月寬限期,讓持牌機構有足夠時間與廣告商就遵從有關建議所列的新規定作出安排。

通訊局昨批准轄下廣播業務守則委員會所作的多項建議,除上述修訂外,將現時本地收費電視節目服務和其他須領牌電視節目服務中,外購作直接轉播的頻道獲豁免遵守禁止在節目內出現廣告材料的規定,擴展至本地免費電視節目。例如市民現時可收看的免費頻道「中央電視台綜合頻道」,如播廣告可獲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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