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溯期限半年恐放生涉種票人士

【記者盧怡安、陳兆豪報道】去年區議會選舉引發多宗懷疑種票個案,消息透露只是虛報住址等資料而無投票的種票案,原來按《選舉管理委員會(選民登記)(立法會地方選區)(區議會選區)規例》,只有六個月的刑事追溯期,而昨日剛好是去年選民登記申請截止的半年期,質疑早前涉及美孚南選區種票案被捕但未被檢控者,有機會被「放生」。有法律學者則認為,警方非故意放生,而是現行法例有局限,事件揭露至今,時間或不足以完成調查。警方表示,會視乎案情及搜集到的證據,按香港法例適當跟進。

就區選涉及的懷疑種票問題,執法機關至今已拘捕數十人。警方日前以《選舉管理委員會(選民登記)(立法會地方選區)(區議會選區)規例》第廿二條落案起訴七名屏山南選區的登記選民,但較早前就美孚南選區懷疑種票案被捕的八人,則未被檢控。消息指無投票的種票案有半年檢控期,一般由警方處理,質疑警方「放生」被捕人士。

已投票即無檢控期限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張達明指出,該例第廿二條的罪行屬非可公訴罪行,在罪行發生日起計有六個月檢控期,因種票者虛報住址必然在去年七月十六日登記選民申請截止前發生,邏輯上今起警方難再用該例第廿二條起訴。

相對廉政公署負責的已投票的種票案,因涉及可公訴罪行,所以無檢控期限。但張不排除警方可視乎案情及證據,引用如串謀詐騙等其他罪行作出檢控,不過,此舉或會被質疑不公平。

就有關種票案是否有檢控限期,警方發言人稱,會詳細調查;選舉事務處發言人則稱,檢控工作由執法機關處理,不便評論。警方於去年底調查廣東茂名政協委員梁平美孚住所「一屋七姓十三票」的懷疑種票案,拘捕八人,梁平未有被捕,各人獲准保釋,警方曾就案件徵詢律政司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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